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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

让林农拥有更多经营自主权

□本报记者 张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但受到林木采伐政策限制,广大林农依然难以自主决定林木的处置权与收益权。

以人工商品林为例,林农采伐林木时需要严格遵循采伐限额、采伐年龄、采伐方式等有关规定。伐前查验、伐区调查设计、采伐许可证申办等流程,需要林农承担较高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林农投资变现难,营造林的积极性被挫伤。

因此,应当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适度放宽林木采伐限制,赋予林农更多经营自主权与财产处置权。

近年来,通过“放管服”改革和一系列“减证便民”措施,福建林木采伐制度改革不断破题。譬如,对小额林木采伐实行告知承诺制度,能够有效减少采伐证申请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办证成本,减轻林农负担。此外,福建还积极探索人工商品林林权所有者自主确定采伐类型和主伐年龄,让人工林采伐林农可以“自己看着办”。在顺昌、沙县、漳平三地开展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此项改革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给林农更大的处置权,是否会导致森林资源急剧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放权”并不意味着“放任”,高效监管与科学管理应持续跟进。采伐后什么时候补种,补种什么样的树种,如何对更新造林成效进行监管验收,如何优化林分结构和质量,都需要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保障。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得绿,林农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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