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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加强古厝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决议

(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福建古厝古建筑数量众多,地域特色鲜明,文化底蕴深厚,蕴含着中华文化的思想理念、人文精神、审美标准,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八闽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我省古厝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理解把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内涵要求,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利用古厝古建筑文化资源禀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好地服务文化强省和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

二、要坚持科学规划、守正创新、分类推动、活化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导向明确、路径清晰、保护有力、利用有效的管理模式,推进古厝古建筑保护利用与文化传承、城镇建设、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民生改善协同互进,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三、要将加强古厝古建筑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投入及引导机制,持续推进具有特色价值古厝古建筑的普查甄别、认定公布、标识设立、登记造册,分类制定古厝古建筑修缮导则和技术规程,开展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进一步加强数字化建设,推动全省古厝古建筑资源开放共享。

四、要坚守安全底线,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做好建筑物的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修缮,整体保护古厝古建筑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自然环境、空间肌理,坚决防止在城乡建设中随意拆除、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确保古厝古建筑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五、要坚持保用结合、以用促保,鼓励发展文化创意、展览陈列、观光研学、酒店民宿、影视演艺等多种业态,推进文旅融合,因地制宜地挖掘古厝古建筑利用的现实价值和可持续发展途径。在依法严格落实保护职责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古厝古建筑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

六、要深入挖掘阐释古厝古建筑中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内核及历史文化信息,发挥其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以富有八闽特色的古厝古建筑为载体,传承朱子文化、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闽都文化等特色文化,打造海洋文化,打响“福”文化品牌,弘扬新时代福建精神,提升福建文化的影响力。

七、要充分发挥我省侨台特点和优势,深化与海外、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依托涉侨涉台特色老宅、名人故居等古厝古建筑,加强探源研究、价值挖掘和宣传展示,讲好中国故事、福建故事。支持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参与我省古厝古建筑保护利用。

八、要传承传统营造技艺,建立完善古厝古建筑传统构件存储保护和再利用管理等制度,依法打击传统构件偷盗、贩卖等行为。支持传统构件材料生产基地建设,加大对传统材料生产制造企业的扶持,鼓励采用传统手工作业生产传统构件材料,满足古厝古建筑保护修缮材料需求。

九、要加大省内院校古厝古建筑维护、修缮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力度,深化古厝古建筑保护利用学术研究,一体推进古厝古建筑科研、管理、规划设计和修缮技术人才的培养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工匠、艺人参加各类培训和人才评价。

十、要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及社会团体以投资、租赁、捐赠、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依法设立公益基金等方式参与古厝古建筑保护利用。鼓励原住居民根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十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拓展古厝古建筑的价值普及和传播推广渠道,将古厝古建筑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责任清单,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形成礼敬守护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环境。

十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树立加强古厝古建筑保护利用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分类保护利用措施,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古厝古建筑的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推进古厝古建筑保护利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十三、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古厝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列为重点领域工作,依法加强监督。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全省各级人大代表要结合代表履职和日常生产生活,积极助力古厝古建筑保护利用,共同守护八闽文化的“根”与“魂”。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更加自觉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保护利用好我省古厝古建筑文化遗产,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福建篇章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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