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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阴阳合同”无处遁形

□余明辉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这对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打击税收犯罪、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阴阳合同”,顾名思义,指的是交易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一份用于实际执行,另一份则用于应付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查。这种做法常见于娱乐产业、房地产交易等领域,其目的往往是规避税收、隐匿资金,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这不仅减少了国家税收,损害公共利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侵蚀社会道德风尚。长期以来,由于“阴阳合同”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给税务部门的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了几起以“阴阳合同”逃税的案件,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极坏。

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阴阳合同”这一犯罪手段的有力回击。它明确了“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的法律性质,为税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这不仅有助于加大对“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还能够震慑潜在的逃税者,警示他们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从源头上减少“阴阳合同”的出现。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法律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更新。将“阴阳合同”纳入逃税手段的法律范畴,正是对法律适应性的有力体现,也是对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补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阴阳合同”的认定标准、量刑依据等关键要素,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同时,它也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对于不同情况下的“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给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打击“阴阳合同”逃税行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除了法律的制裁外,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税收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逃税行为的合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阴阳合同”逃税问题,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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