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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出台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办事指南

申请命名、更名须符合规范

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谢高峰

本报讯 (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谢高峰) 公馆、中央、国际、壹号……在莆田,用这些看似“高大上”词汇命名的住宅小区比比皆是,让人眼花缭乱。近日,莆田市住建局印发《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办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住宅区、楼宇命名和更名办理的许可条件、办理方式、审批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

《指南》规定,对于意义重大、情况复杂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事项,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应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住建部门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后,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请命名、更名的住宅区或楼宇名称,须符合福建省地方标准《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大”指刻意夸大,地名的专名或通名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实际的现象;“洋”指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等现象;“怪”即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含义不清、低级庸俗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等现象;“重”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存在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等现象。

《指南》明确,地名使用情况列入“双随机”等检查巡查,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以及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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