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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记者 潘园园

本报讯 (记者 潘园园) 日前,漳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明确4月1日起,按照当前最低工资标准的48%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通知,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882元/月提高到941元/月;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月)的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815元/月提高到869元/月。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参照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提标。

同时,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并适当调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标准。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12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120%、240%、32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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