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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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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我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我局依法于2024年4月2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财采﹝2024﹞6号),你司未在限期内陈述、申辩和依法提出听证。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做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515.38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财采﹝2024﹞13号)及《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款码:35018224000001188300)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缴款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591-28829323

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文松路666号新行政中心2号楼907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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