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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陈孙弼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雷村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2012年列入胪雷新城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期间认定我户成员陈孙弼、陈秀玲、陈婕、陈海4口人可享受保基本政策。2012年陈孙弼签订编号407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180㎡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浦道二路36号胪雷新城(三区)(东部胪雷新城社会保障房三区)4#楼607、仓山区城门镇胪峰路6号胪雷新城(五区)(东部胪雷新城社会保障房五区)5#楼805。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经法院生效判决以陈孙弼名义申报安置房权属。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陈孙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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