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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助力美丽海洋建设

□陈业业 蒲坚

2024年8月11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系统谋划海洋开发利用,推进陆海协同可持续发展”。这是对海洋环境保护提出的最新要求,也为新时期福建海洋环境保护明确了努力方向,让我们对全省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会议所提出的“坚持生态护海,进一步呵护海洋良好生态……打造水清、滩净、岸绿、湾美、岛丽的美丽海洋”目标更加憧憬。

《2023年福建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23年全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状况保持稳定,142个国控水质监测点位,达到或好于《海水水质标准》二类标准的海水面积比例为88.7%。但是,当前我省面临的海洋环境状况仍然不容乐观。综合2020—2023年福建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2020年以来,我省近岸海域共发现赤潮32起,其中有毒赤潮13起,累计影响面积约533.5平方公里,累计持续天数为257天。虽然导致赤潮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水体富营养化是其中重要引发因素。而水体的富营养化与人类活动对海洋造成的污染密不可分,因而需要通过制度规范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为了防治海洋污染损害,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0月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聚焦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总结了实践经验,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加强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系统强化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如明确规定海洋环境保护适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养殖尾水排放限制、入海排污口监测管理等制度,同时加强了地方政府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职权和责任,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其管辖海域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特别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重点海域治理和美丽海湾建设。还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多个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金额的上限,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新增对海水养殖活动、入海排污口未依法监测、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和海上倾倒废弃物等的法律责任。舆论评价这是一次对中国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的全方位调整。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一方面,现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因其制定于2016年4月1日,其规定的内容虽然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表现出适当的先进性,但一些内容与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也滞后于海洋环境保护现实需求;另一方面,2016年后福建省又陆续修正《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新制定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这些后续专门领域的涉海立法从不同角度对所涉的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特殊规定。现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度设计亟需与这些后续制定的法规相衔接,以实现各法规制度的规范与协调,推动形成制度合力,共护海洋良好生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海蓝天”。美丽海洋建设需要有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完善的法制护航。有必要加快《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法进程,推动落实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进一步完善生态护海措施,推动福建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早日健全,确保“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海洋”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福建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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