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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履行催告送达公告

福建乐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福建新大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建〔2023〕罚书字第47号),你单位至今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本金叁万肆仟叁佰元壹角肆分及加处罚款叁万肆仟叁佰元壹角肆分。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安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需要陈述申辩的,请于收到本催告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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