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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不是不缴社保的借口

□戴先任

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当地一名劳动者于2016年入职某保安公司,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后,所在公司每月补贴其200元。双方几年后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却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为此,双方多次对簿公堂,公司为其补缴了社保,并支付滞纳金约4万元,该员工则将在职期间领取的1万余元补贴退还公司。今年1月,保安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这名员工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上述近4万元的滞纳金。日前,该案二审审结,滞纳金仍由公司承担。

近年来,一些企业或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绞尽脑汁不缴社保。比如,一些企业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往往为核心职工足额缴纳社保,对流动性大的普通职工则降低标准缴纳,甚至明示或暗示他们“自愿放弃”。一些劳动者对于社保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清楚缴纳社保与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等保险相关待遇的关系,同时,想多获得一些实实在在的收入,往往对于缴纳社保积极性不高。于是,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每月补贴他们一些现金,双方就能“协商一致”。当然,也有的劳动者因处于弱势地位,对于企业不给自己缴纳社保的行为敢怒不敢言。

必须重申,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也就是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员工和用人方签订的任何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或协议,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显然是无效的。这起案件再次为有关企业敲响了法治警钟,就算员工“自愿放弃”、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社保也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仅需要补缴社保,而且要承担滞纳金,得不偿失。

督促企业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保护好劳动者权益,需要各方合力。社会保险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选择性缴纳社保的企业予以相应惩治。人社部门也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劳动者知晓缴纳社保的重要性与好处,并懂得如何维权。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增加社保的含金量,让缴纳社保更具吸引力。更重要的是,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为企业降低社保负担,用一系列政策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缴费负担。

作为缴纳社保的主体,企业应当从意识到行动都迈上一个台阶。一言以蔽之,企业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而免除。依法缴纳社保,不仅能够避免自己“吃官司”,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必要保护,进而为企业增强向心力、吸引力。这也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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