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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送达
《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决定书》的公告

陈威:

因马尾大桥及其接线工程(仓山段)项目建设需要,本局发布了仓房征〔2016〕4号《马尾大桥及其接线工程(仓山段)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坐落于仓山区城门镇洋坑村(航拍79-1、143-4)的房屋实施征收补偿。2016年11月28日,本局与你就该房屋按照无产权房屋认定流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MWDB4151101,下称补偿协议)。

陈义赛及陈超于2016年11月28日与我局、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MWDB4150101)(航拍143-4、79、143-2),2018年,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该份协议所涉及的无产权房屋与陈正海的房屋存在重合的可能,因此判决撤销协议【案号:(2017)闽0102行初240号】。你所签订补偿协议涉及的航拍号143-4房屋系在你父亲陈义赛房屋上加盖,与该(2017)闽0102行初240号行政判决中所涉及的航拍号143-4房屋系同一处房屋,因你父亲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MWDB4150101)(航拍143-4、79、143-2)已被上述行政判决予以撤销,你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涉及航拍号143-4房屋的二层,存在多补偿问题。现本局决定撤销上述与你签订的补偿协议,收回已安置的螺洲新城3区8^#3103单元。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联系,办理已安置的螺洲新城3区8^#3103单元的相关退房手续。你户被征收房屋在进一步查明房屋基本情况后将根据该项目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因该撤销协议决定书无法送达给你,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将撤销协议决定书公告送达给你。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仓山区下藤路十锦小区房管大楼3楼仓山区房屋征收中心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逾期办理退房手续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该撤销协议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颜玉蓝、俞艳涛

联系电话:0591-88072652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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