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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规让家暴行为无所遁形

□杨朝清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围绕家庭暴力的具体发生形式,该办法在条文中新增了性暴力和经济侵害两类家暴行为,包括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以及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经济侵害行为。


家暴并非只是体力较量,而是源于权利失衡。当夫妻双方在财富积累、社会资本、性格脾气等方面存在显著差距,强势一方又缺乏法治观念和文明素养,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就可能遭遇家庭暴力。由于经济侵害和性暴力具有私密性、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导致这两种家暴行为很容易被忽略。在地方性立法中对这两种家暴行为予以列举并适当阐释,有利于相关部门以及受害人全方位了解家庭暴力的表现,从而让家暴行为被更加精准地甄别出来,接受法律惩罚。

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社会现象,一个法律问题。从过往经验看,家暴许多时候只是没有进入公众视线而已。让更多家暴行为上演“丑态现形记”,让更多家暴行为被戴上“金箍”,让对家暴“零容忍”成为社会共识,这不仅需要法治建设的伸展,也需要公众积极参与。只有多管齐下,家暴行为才会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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