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岚下乡鑫鑫养鳗厂、顺昌县大历镇鑫丰养鳗场: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踏勘,核实你们鳗场从2022年5月至2024年6月,已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拟注销顺昌县岚下乡鑫鑫养鳗厂(证号:D350721S2021-0137)、顺昌县大历镇鑫丰养鳗场(证号:D350721S2021-0145)取水许可证。
如上述两家鳗场对本公告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0599-7828737。
特此公告
顺昌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