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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乡村组织振兴引领乡村全面振兴

□周维功

乡村振兴是一项高度复杂、异常艰巨的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在乡村“五大振兴”体系框架中,组织振兴是基础和保障,抓好组织振兴就等于抓住乡村振兴“牛鼻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对包括组织振兴在内的乡村振兴始终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福建考察时强调,村级党组织要发挥火车头作用,带领乡亲们在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一往无前。这为新时代新福建推进乡村振兴指明了前进方向。

乡村组织可划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党群组织,包括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党组织、共青团、妇联、民兵连等。二是村民自治型组织,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三是经济型组织,包括农业专业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组织。四是社会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组织及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的各种公益类、服务类、救助类、维权类等功能性社会组织。新时代乡村组织振兴意义重大。

乡村组织是推动乡村社会发展的主体力量。乡村组织通过农民组织化方式,形成输入性资源与基层社会的有机联结和良性互动,避免供需不匹配、交易成本过高、资源使用率低效等问题。把广大农民发动组织起来,是形成有效社会联结、打破新时期资源落地困境的一个重要抓手,不仅可以消解资源落地与公共品供给有限的困境,也能够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路径借鉴和样式参考,破解资源输入同基层社会及碎片化、原子化农民需求对接难题,克服“精英俘获”“搭便车”等现象。具体而言,第一是有效参与乡村社会建设,积极联结各多元主体,充分利用政府支持资金及社会公益资源,参与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运转、维护,营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态环境,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和共同富裕。第二是参与乡村文化建设,通过技术培训、文体活动丰富文化生活,增强村民互动互信与交往,增进社会资本协作,提升乡村社区归属感。第三是通过互助合作方式为相对贫困人口提供就业公益岗位或直接分红,为弱势群体提供关怀照顾,推动村公益事业发展,促进公益性资源与福利再分配,推进共同富裕。总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农民、农户、企业及组织间的协作,促进农民开展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不仅获得良好经济效益,还能够促进实现乡村善政善治。所谓“善治”,目的就是促使公共利益最大化,本质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

乡村组织是实施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乡村组织是农村治理的组织基础,是乡村公共生活组织者、推动乡村发展和振兴的主体力量,又是实施农村自治与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载体。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标志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在我国正式推广。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正式出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提供法律保障,标志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制度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治理制度化渠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三治”综合实行体现在村民自治、乡村管理、公共服务供给、社会稳定上,乡村组织能够通过村民组织化天然优势聚合民意,更好表达村民诉求,激发完善基层群众治理体制机制,提升乡村民主政治和公民意识,建立农民利益通达渠道,促进民主参与制度化、法治化;促进农业向科技化、市场化、集约化转型,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经营有序调整,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与农业经济宏观调控;增强乡村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建设美丽乡村,形成文明乡风民风,实现乡村地区健康有序、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乡村治理注入新活力、动能,在提供公共服务与产品上形成良性有序竞争,破解政府部门垄断导致的权力寻租,营造公开公正治理环境。

乡村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目标和坚强保障。乡村组织强不强直接关系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好不好,抓好组织振兴就等于抓住乡村振兴“牛鼻子”。乡村组织是农村工作的具体承担者,是乡村振兴体系中的重要节点和中坚力量,承担着引导、组织、管理、协调、服务乡村建设诸多功能:第一是培育高素质农民,储备专业技能人才,推动多元主体链接各种资源,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动产业快速发展。第二是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提高农民合作协同意识,弥补农民知识技能结构缺陷,增强参与乡村建设能力。第三是凭借自身资金、项目、管理等依托优势,增强农民事务话语权,有效体现农民意志,促进农民团结融合,协同发力赋能乡村振兴。

农村利益主体、社会阶层日趋多元化,各类组织活动和诉求明显增多,一些地方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能力不强等矛盾和问题突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基层工作全面领导,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实践证明,新时代中国乡村亟需通过理念更新、政策支持、组织重构等,不断强化乡村组织制度、功能,以乡村组织振兴引领乡村全面振兴。

(作者为宁德师范学院教授。本文为2021年福建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科学科基础理论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党史教育视阈下的闽东乡村基层组织建设研究FJ2021MJDZ04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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