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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3年5月3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尤猛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新时代新要求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创新理论对经济发展和人大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党中央及省委对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落实。二是加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法治化的需要。目前,省人大经济工作监督主要依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有的规定比较原则,一些工作还没有明确的法规制度予以规范,影响监督实效。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工作监督亟需一部专门法规加以规范。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并要求地方人大贯彻新修订的决定精神。这对加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也为制定我省《决定》奠定了基础。三是总结经验引领创新的需要。长期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包括对规划编制工作开展专项监督等,这些成熟做法和经验需要转化为法规制度加以巩固。同时,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创设一些新的制度,也有利于推进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创新,增强监督实效。总之,适应新时代新征程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要求,制定出台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明确新时代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总结提升工作中的有效做法,规范监督工作的内容、重点、机制和要求,使经济工作监督更加全面充分地纳入法治轨道,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要举措,也是对省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丰富和补充,有利于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进一步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助力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周联清高度重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立法工作,去年提出要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及时推进我省立法工作,并出席省直部门加强和改进经济工作监督座谈会,带队赴省发改委开展立法调研;今年5月参加立法座谈会和财经委全体会议,对《决定》的制定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年以来,财经委、预算工委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立足我省经济工作监督实际,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借鉴兄弟省市做法,组织起草《决定(草案稿)》,通过立法座谈会、书面调研等方式,征求并吸纳了省发改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和九市一区人大财经工作机构的意见,形成《决定(草案稿)》。根据常委会领导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征求了省政府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第7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起草的基本原则

《决定(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以法治力量保障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二是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重大政策、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的落实,明确经济工作监督重点和要求。三是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推动经济工作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四是坚持突出监督实效,立足我省实际,认真总结实践创新成果,推进经济工作监督制度创新。五是强化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加强与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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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三十一条,对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监督内容、监督重点、工作要求、工作机制等作出规范。其中,导言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明确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职权和义务;第二条明确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第三条至二十一条规范计划、规划的初步审查、审查和执行监督的内容、要求、方式和程序,以及可以进行调整的情形、调整的程序等;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对经济工作监督重点,包括重大事项报告、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有关金融工作监督作出规定;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对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和要求,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的支持配合等,作了细化规定;第三十一条对经济工作监督的公开作了规定。

(一)明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指导思想。《决定(草案)》第二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年度计划、规划纲要的初步审查、审查和执行监督工作。《决定(草案)》第三条至二十一条明确:一是规范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程序、重点、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等。二是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省级政府投资计划和实施情况的监督作出规定。三是明确年度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监督的方式和重点。四是规范规划初步审查、审查和执行监督的程序、重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总结近几个五年规划编制中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监督的创新做法,《决定(草案)》第十二条、十三条相应规定:大会审查批准规划纲要草案的前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围绕规划的编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规划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报告。五是明确计划、规划调整的条件、程序以及时限要求。

(三)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明确监督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依法加强对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和重大建设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决定(草案)》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规定:一是明确经济工作监督的重点,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落实省委经济工作部署、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二是界定重大经济事项报告范围,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报告的四种重大决策或重大事项。三是强化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四是明确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以及监督的重点内容。

(四)健全完善经济工作监督机制。为提高监督实效,《决定(草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规定:一是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二是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监督实效。三是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提出要求。

(五)加强监督工作的协同,更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一是《决定(草案)》有关条款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计划、规划初步审查阶段,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参与有关政府重大决策、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工作。二是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决定(草案)》第二十九条围绕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健全联系代表工作机制、邀请代表参加有关监督工作等方面作了规定。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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