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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献血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5月3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杨闽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献血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于2000年5月26日颁布,当年8月1日正式实施,对推动我省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技术的提高,临床用血需求不断增长,血液供需矛盾日益凸显,《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献血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是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献血工作格局的需要。目前我省已基本形成政府领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献血工作格局,在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保障献血者合法权益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各地采供血机构在工作实践中也总结了不少经验做法。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相关部门对进一步促进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相关举措,积极建立福建省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但仍存在部门协作不畅、执行刚性不足、政策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亟需从法律制度上予以巩固、规范和提升。

二是切实解决我省血液采集供给不足问题的需要。血液工作是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医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近三年我省的临床用血医院申报量与计划供应量缺口达20%以上,临床供血处于“紧平衡”,季节性缺血和偏型短缺的情况时常发生。2020年全省千人口献血率仅为8.6‰,低于全国11.1‰的平均水平。随着“健康福建”战略的实施、人均预期寿命的延长、“三孩政策”的实施、新一轮医疗“创双高”的推进以及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全面启动,临床用血需求将进一步增加,采供血工作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统筹谋划、积极应对。

三是优化采血模式保障血液日常供给的需要。现阶段医疗临床用血的唯一来源就是健康个人捐献的血液,但我省献血工作各项指标并不乐观。2020年我省血液采集量仅为59万单位,距离国家“十四五”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无法满足人均用血需求。加之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复杂严峻,各类新发、再发传染病问题叠加,导致血液供给保障形势愈加严峻。目前我省献血工作存在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献血意识较为薄弱、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保障措施不充分等问题,特别是固定献血点被拆除、数量不够的问题尤为突出,极大影响了我省血液供给工作。为有效化解困境,亟需将我省现有以团体采血为主、日常街头采血为辅的采血模式转变为日常街头采血为主、团体采血为辅的采血模式,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上保障献血点设置等。

二、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献血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共济行为,是无私奉献、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为了适应献血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放宽献血行为的国籍限制,倡导健康适龄个人积极献血,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献血者不应在国籍方面有歧视的国际共识,此次修订时将条例名称修改为《福建省献血条例》。《条例(修订草案)》共有28条,主要围绕强化政府责任、提升献血参与度、固定献血点设置、融入志愿服务、完善褒奖机制等方面进行修订。

(一)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的问题

为了从法律层面优化献血工作管理体系,强化政府对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在献血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构建政府领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条例(修订草案)》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的责任进行细化:一是规定政府的领导责任、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以及财政、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责任;二是明确联席会议制度、年度献血计划、献血工作实施方案等工作机制(第三条、第四条);三是将血液应急保障纳入各地应急体系建设范畴,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建立预警机制,紧急情况下组织应急献血和建立血液调配绿色通道(第十二条)。

(二)关于提升群众献血参与度的问题

血液是无法制造、不可替代的稀缺医疗资源。献血活动依赖于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需要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新闻媒体等各方面协同配合。有效的宣传教育以及在保证对献血者身体健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如何调动献血者的积极性、提升群众献血参与度是解决血源不足问题的核心。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一是将献血者的表述由“公民”修改为“个人”;二是适度放宽献血者年龄限制,明确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群积极献血(第二条);三是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高校、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组织在献血宣传、参与、推动等方面的职责,将献血知识纳入科普、普法教育等,并规定每年二月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第五条至第八条);四是将献血纳入公益广告进行统筹规划,细化了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公共场所、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职责(第六条)。

(三)关于保障固定献血点设置的问题

固定献血点设置是影响个人自愿献血率的重要因素。2015年之前,我省个人自愿献血率高于80%,血液来源较稳定,但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等原因,固定献血点被拆除、迁移的问题较为严峻,导致个人自愿献血率持续下降。2019年全省固定献血点减少8个,自愿献血率下降至56%,特别是已存在20年的福州东街口邮电大楼前献血点和五一广场越洋书城献血点被拆除,令无数献血者感到痛惜。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组织团体献血,个人自愿献血率下降导致的问题更加突出,全省多次出现血液库存告急(低于5天使用量情况多达二十多次),严重影响我省血液供应的安全和稳定。根据《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要求,到2025年全省固定献血点设置应达120个,目前仅有74个,缺口高达38%。针对以上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应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规划献血点(第九条);固定献血点应当设置在交通便捷人流量大的地点;确需拆除、迁移献血点的应当依照规划调整程序报批后,先建设后拆除(第十条)。

(四)关于献血行为融入志愿服务活动的问题

志愿服务以自愿、无偿为前提,体现着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而献血行为作为一项社会性公益活动,同样以自愿、无偿为前提,体现了奉献、互助的志愿服务精神。目前,为献血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已明确属于志愿服务,但对于献血者的献血行为是否属于志愿服务则无明确规定。将献血行为融入志愿服务活动,既能满足实际工作中献血者的诉求,增强献血者的荣誉感,又能利用志愿服务已经较为完善的管理模式和激励措施,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到献血活动中来,确保献血事业的发展更具有持续性。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献血行为视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条)。

(五)关于强化献血激励措施的问题

献血是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完善对献血者的荣誉褒奖、免费用血等优待,对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学生献血给予综合评价考核加分,设立献血公益金用于献血奖励以及献血者关爱等(第七条、第八条);明确献血者优先用血权利(第十六条);将享受免费用血的人群范围扩大至“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及规定“献血者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享受免费用血的条件(第十七条);明确对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情形,以及个人可以享受“免费游览公园景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健康体检等”优待(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条例(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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