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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7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尤猛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对《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审查批准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201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颁布实施,在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方面赋予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多的职责和任务。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使其更好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作出修改,进一步推动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建设步伐。202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就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

我省现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于2002年5月制定,在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收支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该决定仅适用于省级,并已施行20多年,不适应近年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对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新要求。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及全国人大规定要求,有必要制定出台我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便更好衔接上位法,同时将近年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改革举措、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这对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和主要思路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预算审查监督立法工作,经研究决定,将起草《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

在学习对照上位法、总结本省工作实践、借鉴兄弟省市相关经验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通过召开各类座谈会、赴市县开展调研、发函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省发改委、司法厅、财政厅、审计厅、人社厅、国资委、税务局、医保局等政府相关部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在汇总整理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稿)》,征求了省政府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决定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条例》起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将有关部署要求通过《条例》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条文。二是衔接上位法,对《预算法》有关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三是总结我省实践经验,体现地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特色。四是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做法,推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式更加完善。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条例(草案)》共九章、五十五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对预算草案、执行、调整、决算的审查监督作出规定,第六章和第七章重点就地方政府债务、审计作出规定,第八章规定法律责任,第九章为附则。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标中央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新要求,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重点对标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等改革要求,对《预算法》尚未规定内容进行补充、细化,确保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

1.落实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在《条例(草案)》中明确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原则、对财政政策措施的审查(第三条、第六条);明确要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第七条),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第八条);明确应当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并重视结果运用(第九条)。

2.加强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条例(草案)》设立专章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明确地方政府债务审查重点内容(第四十条);要求建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机制(第四十一条),完善预决算草案及报告中有关债务的内容(第四十二条);明确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第四十三条)。

(二)细化落实《预算法》有关规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结合实际工作,对《预算法》作原则性规定的有关内容和环节进行细化:

1.细化预决算全流程审查监督。一是预算编制环节,规定财政部门应当细化预算草案及其报告内容、细化应提交相关材料内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是预算执行环节,规范监督形式、监督重点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三是决算环节,听取部门决算情况报告时,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绩效评价结果和审计结果报告(第三十七条)。

2.明确县级人大有关初步审查的规定。规定县级人大设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开展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置人大财经委的,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初步审查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意见(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3.明确相关审查结果报告的提交。一是预算调整环节,要求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未设置专委会的)向常委会提交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第三十一条);二是在决算审批环节,明确县级人大财经委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也应当提交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第三十六条)。

(三)总结我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经验,体现《条例》的地方特色。总结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实践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将其法制化:

1.加强和改进大会前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条例(草案)》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预算编制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三条);在初步审查阶段负责解读预算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第十五条)。

2.加强对重点部门专项资金等全过程跟踪监督。《条例(草案)》规定了对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第十六条);要求预算执行中重点监督部门定期报送材料(第二十四条);明确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年中听取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第二十五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重点监督部门决算、专项资金或者重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第三十七条),对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全过程跟踪监督进行规范和细化。

3.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力度。《条例(草案)》对预算的审计监督作专章规定。明确建立相关监督工作协同机制,审计机关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第四十五条);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针对审计查出问题,明确由政府负责人向常委会作整改情况的报告,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第四十七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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