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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方国春(已故)郑桂英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前锦村方岐(航拍J3-9-1#,J4-69-8#)号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22年03月列入福峡路西侧城市综合体项目征收范围,房屋确权建筑面积189.34㎡。2022于03年12月签订编号CSFAXH730100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90㎡安置于仓山区建新镇凤冠路2号奥体融侨花园(B区)2#楼802单元。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声明人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至方国春、郑桂英名下。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方国春(已故)郑桂英


声  明

刘明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下村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17年列入浦下周边旧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期间认定我户成员刘明、杨清清、刘宏屹(独生子),共计3+1口人可享受保基本政策。2018年1月刘明签订编号PXJG-010759《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105㎡。安置于仓山区盖山镇金浦路99号(原林浦路西侧(金浦旧厂房出让地块A))世茂云浦公馆20#401。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经声明人家庭内部协商,同意以刘明作为权利人申报上述安置房权属。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刘明、杨清清、刘宏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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