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周观天下 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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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免费用血范围 新增献血优待政策

《福建省献血条例》本月起正式施行

《福建省献血条例》施行新闻通气会现场

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

11月1日,福建省卫健委在省血液中心举行《福建省献血条例》施行新闻通气会。新修订的《福建省献血条例》于本月起正式施行,共28条,针对我省献血现状,吸收兄弟省市先进经验,本着适度超前原则,主要围绕加强政府主体责任、提升献血参与度、加强献血宣传教育、规范献血点规划设置、优化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管理、扩大免费用血人群范围、落实献血激励措施等方面进行修订。

省卫健委医政处处长、省献血办负责人洪涛表示,《条例》的修订不仅对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也充分体现了我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政治自觉和政治站位,为我省献血工作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省血液中心党委副书记、副主任褚晓凌主持通气会。

强化组织领导

制定省年度献血计划

新修订的《条例》强化了政府对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用血需求制定省年度献血计划,并定期通报各设区市完成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进行逐级分解并实施。

同时,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血液调配和联动保障机制,并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协调航空、铁路等部门建立血液调配绿色通道。

提高献血参与度

献血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为提升献血参与度,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扩大献血适龄人群,将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年龄延长至60周岁。

鼓励个人积极参加献血,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校学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

规定单位组织团体献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献血作为社会公益活动项目,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加强献血宣传教育

每年12月定为无偿献血宣传月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营造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确定每年12月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

细化相关部门宣教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加强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献血科学知识融入教育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对献血的科学认识。

此外,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应当定期刊播献血公益广告,交通枢纽站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多形式免费开展献血宣传教育。

规范献血点设置

明确献血点“先建设后拆除”变更程序

新修订的《条例》规范了献血点规划设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献血点。

支持流动献血车停靠,流动献血车在实施采血活动时,临时停放小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免交停车费。

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了“先建设后拆除”变更程序。献血点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先建设后拆除。对献血点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拆除、迁移。

优化采供血管理

每月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等信息

新修订的《条例》优化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管理。血站应当公开固定献血点、固定停靠的献血车的服务时间、采血地址和预约献血联系方式;每月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应当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科学、合理制订临床用血计划,不得滥用和浪费血液,把临床用血管理纳入对医疗机构考核的内容。同时,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科学用血水平,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扩大受益人群范围

献血者兄弟姐妹也可免费用血

新修订的《条例》扩大了免费用血人群范围。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及免费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同等条件下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献血者累计献血量未达到800毫升,按本人献血量的3倍享受免费用血;达到8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扩大亲属免费用血范围,在献血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就医可免费用血的基础上,将献血者的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纳入免费用血范围,总量以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献血量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的献血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医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免费使用血液。

此外,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按照总量800毫升免费使用血液。

落实献血激励措施

新增“三免一优先”优待政策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奖励或表扬对象标准。对献血量累计达到1000毫升的个人;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一次以上的个人;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在献血相关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奖励或者表扬。

新修订的《条例》还新增了“三免一优先”优待政策。在本省获得国家卫生健康等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享受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免费参观政府投资主建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乘坐居住地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每年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享受医院设立的绿色通道和提供的优先服务等优待。

此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开展献血活动所需的必要费用给予保障,可以按照所在地标准给予献血者误餐费、交通费等,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红十字会可以设立献血关爱基金,用于献血者的人道主义救助等。


积极落实 加强宣贯

无偿献血,利国利民、利人利己。

7月26日,新修订的《福建省献血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8月22日,省卫健委发出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福建省献血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地扎实推进《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目前,各地市均已建立无偿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省已实现了自体输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及采供血信息公开。省献血办组织对《福建省免费用血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献血者、造干捐献者及其亲属免费用血可按原流程办理;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对《关于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与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优待措施》(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厦门实现了“三免政策”,莆田实现了“免费游览公园参观博物馆等”“免费健康体检”“医院绿色通道”等优待,龙岩公示全市无偿献血、临床用血及免费用血报销等相关数据,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审批工作,其他各地市工作也在推进中。

今年12月是福建省首个无偿献血宣传月,省卫健委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月系列活动,营造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不断提升献血参与度。同时,积极持续做好普法宣贯工作,让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加入无偿献血队伍中来,用可再生的血液挽救不可重来的生命,为推动福建省无偿献血事业发展,服务“健康福建”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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