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文件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9月2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福建省水利厅厅长 叶 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水利工程是强化水旱灾害防治、优化水资源配置、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保障水安全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省水利工程面广、量大,全省现有水库3616座,总库容202亿立方米,大小水闸1438座,江河堤3702.1公里,海堤1507.5公里,初步建成了水利工程体系。近年来,我省逐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筑市场,稳步推进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大力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了水资源的管理体制,但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水利工程的运行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法定的行政监管体系不够明确,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以及发挥功能和效益。二是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有待进一步压实。水利工程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病险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涉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行业管理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多方主体,需要通过立法对承担责任的主体和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制。三是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有些水利工程建成后,管理机构不健全、维修养护资金不到位、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上述问题亟需在制度层面予以解决,但目前国家和省里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内容规定得比较原则,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够。因此,制定一部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采用了章节式结构,包括总则、工程管理、工程保护、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的问题

我省的水利工程具有数量众多、种类齐全、产权多元、性质复杂等特点,需要政府和部门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情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三条);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指导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各自的职责(第五条)。

(二)关于水利工程管理的问题

水利工程的管理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条);二是明确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承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主体责任,规定大中型和重要小型的水利工程应当设立管理单位并明确其管理、保护职责(第九条、第十条);三是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经费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理负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经费的机制,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资金(第十二条);四是对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原有功能调整、降等报废等作出规定,鼓励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推进数字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三)关于水利工程保护的问题

水利工程的保护关键在于切实可行的措施。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具体划定标准作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是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因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需要设立的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第十九条);三是明确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四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机动车辆通行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水利工程安全监管的问题

水利工程安全监管需要明晰各方责任。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水利工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行业管理部门、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分别作出规定(第二十四条);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水利工程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第二十五条);三是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为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二是擅自移动、破坏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三是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四是机动车辆在未兼作公路的水利工程堤顶、坝顶、渠顶、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