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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欧木在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竹榄村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18年4月列入仓山龙津阳岐水系综合治理及运营维护PPP(竹榄河补选地块1)项目征收范围,房屋确权建筑面积184.64㎡。欧木在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编号:ZLHDK1-000047《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150㎡,安置于仓山区盖山镇南三环路162号(原浦口村、南三环路北侧)浦口新城(东部新城A15号社会保障房)17#楼1403单元、17#楼1205单元。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声明人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至欧木在名下。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欧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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