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署的《兴业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含各分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含各分支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024年4月26日
(表格内容详见版面图)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担保人担保合同编号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