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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林紫英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湖际村湖际118号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10年列入东部新城环岛路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期间认定我户成员林紫英,共计1口人可享受人口政策。2010年林紫英签订编号:000906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180㎡,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前锦村前锦新苑(东部新城1#A地块社会保障房)1号楼103单元、6号楼101单元。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经声明人家庭内部协商,同意以林紫英作为权利人申报上述安置房权属。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林紫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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