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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林云丹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后坂村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19年列入鼓山大桥南连接线地块周边旧屋区改造一期、鼓山大桥连接线南侧地块一A地块、鼓山大桥南连接线周边旧屋区改造二期A地块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期间认定我户成员林云丹、郭闽,共计2口人可享受保基本政策。2019年5月林云丹签订编号:CNJA415020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90㎡,安置于仓山区盖山镇凤镜路3号(原鼓山大桥南连接线南侧、福峡路东侧)海月龙郡(三区)(海月龙峰)C-17#楼210单元。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经声明人家庭内部协商,同意以林云丹作为权利人申报上述安置房权属。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林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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