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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林松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下村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17年列入浦下周边旧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期间认定我户成员林松、刘颖颖、林宇涵,共计叁口人可享受保基本政策。2017年12月林松签订编号:PXJG-03032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120㎡,安置于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屿宅路9号(原屿宅路西侧秀宅路东侧)后坂新城四区(东部新城6号西侧地块项目)5^#楼2304单元。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经声明人家庭内部协商,同意以林松作为权利人申报上述安置房权属。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林松、刘颖颖、林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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