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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陈可铿位于晋安区岳峰村台西45号房屋属塔头新区七期项目征收范围。总建筑面积924㎡,部分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现以陈可铿名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对上述事项有异议者,在本公告登报后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隆顺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并提交证据。逾期无人提出,本人将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征收人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包括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等各项补偿安置事宜,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本声明登报30日期满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同意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权并安置补偿。声明人:陈可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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