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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也是“营商环境”

汪昌莲

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健全劳动保护制度。对标“劳动用工”指标,首先明确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护,保障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其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禁止工作场所暴力、歧视、骚扰和霸凌的规章制度,将识别工作场所相关危害和风险纳入教育培训的内容,建立内部投诉和调查处置程序。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包括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小哥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已成为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的服务提供者人数约为7000万人。然而,不少灵活就业人员却面临着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劳动保障等“三无”状况,影响着行业健康发展和优质服务的提供。基于此,上海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具有示范意义。

灵活就业人员到底是不是平台的员工?这个问题,击中了当前新业态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要害——他们与互联网平台或中间承包商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殊不知,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区别很大。如果是劳动关系,由于“强资弱劳”的天然属性,法律会偏重于保护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承担安全、社保等种种责任,其工资工时等制度,也严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但如果是劳务关系,则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而现实情况是,目前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之间基本上是劳务关系。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大都是“三无”人员,导致“以罚代管”现象比较普遍。

针对“互联网+”新业态发展中成长起来的灵活就业劳动群体,政府应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还应出台相应的政策与保障制度,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不能让灵活就业人员充当检验新业态发展成果的“小白鼠”。比如,可以因群体施策,实行分类认定管理。对于依靠脑力劳动和特殊技能获得较高收入、更愿意以自由职业身份存在的人群和行业,可以参照民事合作关系予以认定;而对于主要依靠体力劳动获取报酬、职业风险较高、平等协商能力较弱的,政府应加强正面引导,杜绝企业借民事合作之名,行规避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之实。

特别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也是一种“营商环境”。各地不妨借鉴上海做法,出台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比如:鼓励平台企业直接用工,严禁诱导新业态劳动者转化为个体户;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理报酬,不得片面设置“最严算法”;放开参保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和医保做到应保尽保;提供工作生活便利,符合条件者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在此基础上,扩大商业保险的覆盖面。对于容易产生交通事故、带来社会负面因素的行业,如外卖送餐、快递物流等,可以由平台出面与保险公司协商,为送餐员、快递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以较低的保费,实现较好的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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