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时事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关于《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5月28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孟 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先后就粮食安全保障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阐述了加强粮食安全保障的重大现实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多次强调保障粮食安全问题;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又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出台尚需时日。在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台之前,地方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不仅符合国家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希望地方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的要求,而且有利于加强粮食安全宏观调控和适应当前粮食安全新形势需要。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本《条例》。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管理体制的问题

为了加强粮食安全保障管理,落实好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条例(草案)》从以下4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履行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第四条);二是建立健全政府统筹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粮食安全管理体制,明确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三、六条);三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安全风险基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四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爱粮节粮、反对浪费宣传教育,引导粮食经营者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第七条)。

(二)关于粮食生产、储备、流通保障的问题

粮食的生产保障、储备保障、流通保障是粮食安全保障重要内容。《条例(草案)》从以下4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有关要求制定粮食生产指导意见,建设高标准农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并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第九至十四条);二是建立三级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体系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加强粮食仓储设施规划建设,推广应用绿色储粮和信息化、智能化等先进仓储管理技术,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明确政府储备粮的质量标准、地方储备粮的动用权限(第十五至二十五条);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为粮食经营者开展省际间和国际粮食产销合作提供平台和服务,建立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保护制度,规范粮食流通过程中粮食经营者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行为(第二十六至三十八条);四是要求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食堂应当健全节约用餐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并对餐饮浪费行为予以劝导(第四十二条)。

(三)关于粮食质量保障的问题

为了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保障,避免不合格粮食流入市场,《条例(草案)》新设专章,从以下3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污染情况监控,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第四十三条);二是要求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第四十四条);三是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超标粮食处置预案,明确规定禁止用于食用用途加工、销售的具体情形(第四十五至四十九条)。

(下转第五版) (上接第四版)

(四)关于粮食应急保障的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妥善处理粮食应急调控问题,《条例(草案)》从以下3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和粮食应急管理体系(第五十、五十一条);二是对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网点建设作出规定(第五十二条);三是明确了应急预案启动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五十三、五十四条)。

(五)关于粮食发展促进的问题

我省是缺粮大省,为了促进我省粮食产业发展,《条例(草案)》新设专章,从以下3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十六条);二是建立粮食产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培养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支持粮食“五优联动”(第五十七至六十一条);三是培育名特优粮食品牌,强化粮食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第六十三条)。

(六)关于粮食安全监督管理的问题

为了加强粮食安全的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从以下4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和粮食监管保障体系(第六十四、六十五条);二是建立粮食库存检查制度和举报查处制度(第六十七、七十一条);三是推进粮食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第六十八条);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餐饮行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服务规范,引导餐饮经营者开展标准化服务,并将爱粮节粮教育纳入学校课堂教学以及世界粮食日等宣传活动(第七十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为了确保条例规定的有效实施,《条例(草案)》在现有法律法规涉及粮食安全保障法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从以下3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三至七十五条);二是明确违反设施保护规定以及编造、散布粮食市场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六、七十八条);三是借鉴国家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在补充完善粮食经营者违法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提高了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至八十一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