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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沙县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规定,对下列逾期债务予以公告催收,请借款人和担保人立即向我司履行偿还欠款本息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注:福建省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三明市沙县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清单仅列明截止2016年3月31日转让基准日的本金与利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还应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规定计算支付给我司2016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单位为元。

(表格内容详见版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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