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珂) 在市场买水果,可以“先尝后买”,科技成果能不能“先用后买”?经省政府同意,日前,福建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探索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实施方案》,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使用,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实效。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方案》的目标就是要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将在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的基础上,通过探索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机制,力争及时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至产业,释放科技成果转化更大活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形成协同创新生态。
根据《方案》,至2026年,力争全省至少5家高校、科研院所参与模式探索,力争至少形成10个“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带动全省各科研单位推动更多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此次模式的探索科技成果范围包括: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的类型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据介绍,“先使用后付费”模式是指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双方明确约定采取延期方式支付许可费,即先零门槛使用许可成果,之后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支付许可费:一是在约定时间节点(一般节点或里程碑节点)支付许可费;二是通过收入提成支付许可费;三是同时约定时间节点支付加上收入提成支付许可费。具体形式可根据双方标的和约定予以确定。延期支付时间至少在许可合同生效一年(含)之后,或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但应在合同有效期内。
“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则是指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赋权成果完成人(团队)后,在约定收益的基础上,再将留存的单位所有权部分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全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约定转让协议享有科技成果未来收益。成果团队涉及多人,可事先约定团队内部人员未来收益分成。
根据《方案》,符合条件的中央在闽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自愿原则向省科技厅申报“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探索后,列为模式探索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