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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理论周刊· 读书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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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林雨磷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绍岐村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08年列入三环二期城门段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期间认定我户成员林雨磷、林丽月、林立钟、林鑫泰,共计4口人可享受人口政策。2009年5月林雨磷签订编号:000437《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180㎡,其中一套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龙泉路6号(原潘墩路路段西北侧,连极路以东)黄山新城(二区)(原黄山二期社会保障房)5^#303。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经声明人家庭内部协商,同意以林雨磷作为权利人申报上述安置房权属。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林雨磷、林丽月、林立钟、林鑫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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