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房屋使用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2022年湖南省长沙市“4·29”自建房坍塌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开展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2022年5月7日,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上赵龙省长提出“启动《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立法程序,推行房屋强制鉴定、定期体检等制度”。制定《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完善我省房屋使用安全法治保障的要求
目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立法现状,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国家暂未对“已建成各类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作系统性、专门性规定,导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呈现出滞后性、局限性等问题。有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尤其是在检查、制止、鉴定、治理等方面缺乏强制性管理措施,难以实现事前预防和事后有效监管。因此,为满足我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亟需制定专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规,实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治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三)适应我省房屋使用安全新形势的要求
我省城乡既有房屋928万栋,面积约41.26亿平方米,数量庞大,房屋建造年代跨度大、质量差别大,部分房屋已进入“老龄期”甚至“超龄服务期”,部分老旧房屋抗震等方面无法满足安全要求;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既有房屋面临台风、暴雨、白蚁等灾害影响;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改变规划使用用途等严重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工程野蛮施工对周边房屋安全造成不利影响。近年来,我省房屋使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019年福州市“2·16”、2020年泉州市“3·7”房屋坍塌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面对严峻形势,亟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专门法规,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采用章节式结构,包括总则、监督管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六十六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原则
为保证法规的针对性、专门性,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并借鉴外省经验,《条例(草案)》明确: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第二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第三条)。
(二)关于工作机制和职能分工
为落实落细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自建房、农村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及各部门“三定”方案,《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内容(第七条);(下转第五版) (上接第四版)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第十条);市、县级政府和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第九条);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统(第十二条)。
(三)关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权责明确是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前提。为此,《条例(草案)》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依次确定房屋管理人、房屋实际使用人、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占有、使用属于国有资产房屋的党政机关是使用安全责任人(第十三条)。为了避免争议和保障安全,《条例(草案)》明确建设单位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强调区分所有权房屋的共有部分和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责任(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四)关于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条例(草案)》突出“防范在前”的特点,规定: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性行为(第十八条)和处置方法(第十九条);装修装饰管理和白蚁防治(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公共卫生事件人员集中隔离场所、灾害事故集中安置场所和应急避难场所的房屋安全条件(第二十二条)。作为城市日渐增多的建筑物外墙围护结构的建筑幕墙,近年来因其使用年限增长、施工缺陷所致的安全隐患不容小视,为此《条例(草案)》专门对其安全检查、维修和使用年限届满的处理作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条例(草案)》规定: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第二十五条),鉴定收费遵循合理公开原则(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进行救助(第二十七条);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即房屋明显倾斜变形、使用年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或者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工作年限三分之二等情形(第二十八条),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的由政府组织鉴定(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影响周边房屋安全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第三十一条);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程序、要求等(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为了提升政府服务水平,《条例(草案)》创新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临期提醒制度,规定:乡(镇)、街道建立房屋信息台账,根据排查情况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安全鉴定,鼓励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定期推送鉴定提示信息(第二十九条)。
(六)关于危险房屋治理和处置
为有效治理和妥善处置危险房屋,《条例(草案)》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乡镇、街道应当自鉴定报告备案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条);危险房屋的治理措施(第三十八条);禁止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第三十九条),危险房屋的维修加固和拆除重建(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对危险房屋治理改造的职责(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
(七)关于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
针对自建房安全管理缺失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自建房改扩建加层和改变用途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第四十七条),建立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制度和自建房安全隐患投诉举报机制(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自建房用于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整栋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第四十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和特定用途自建房的监管(第五十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未按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出租使用危险房屋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并对相关用语的含义进行明确。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