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理论周刊·读书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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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福建宏洋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福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原闽侯县洪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请你司立即向福建福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叁佰万元借款,并按月利率6.84‰支付18年6个月的利息。

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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