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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仓政征偿字〔2025〕6号

陈亚纳、陈亚娜、陈亚拉、陈亚力等利害关系人:

原坐落于仓山区建新镇中截村且止22号,有两幢房屋,一幢为产权房屋,一幢为无产权房屋,本决定书涉及的是无产权房屋。2015年7月21日房屋征收部门与陈亚纳就本决定书项下的无产权房屋与陈亚纳的产权房屋(产权房屋原坐落于仓山区建新镇中截村且止22号,产权房屋产权证号:榕C9900031号)合并安置,签订案涉的《房屋征收补偿交置协议书》,但案涉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已被生效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行终38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

案涉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撤销后,为解决征收补偿问题,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提请本府对无产权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5年6月2日,本府作出仓政征偿字〔2025〕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如下:该房屋住宅无产权(确权部分)区位、旧房补偿991442.8元,公摊补偿102050元,搬迁奖励185912.6元,货币奖励278800.6元,提前搬迁奖励4万元,搬迁补助费2049元,临时安置补助费6556.8元,无产权及附属物补助费142946.6元,安家补贴费6830元,房屋装修补偿费65468元,自行过渡安家补贴20000元,合计1842056.4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福州市仓山区房屋征收中心(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下藤路十锦小区房管大楼3层)领取该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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