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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陈金水(已故)的原房屋坐落在福州市仓山区亭下弄4号(旧亭下路4号),所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仓山区亭下路4号30段219地号民国十九年一月原件,声明作废。根据榕不动产交〔2023〕52号,今后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文件不再受理老契注销。现烟台山历史风貌区地块项目被征收户陈金水所持有上述契证的房屋,于2013年12月10日与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安置于仓山区仓山镇联建路19号(原南二环路西北侧)联建新苑(一区)15#2102,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闽01行终201号以陈金水名义作为权利人申报上述安置房权属。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声明人:吴雪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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