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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7月29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郑国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7月28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省气象局等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28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四条

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六条涉及政府职责的内容调整至本条,作为第三款,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研究和评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对生态环境影响等长期综合性效果”。

二、关于第十七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公告应当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期达到的目标,为此,建议在公告内容中增加“作业目标”。

三、关于第二十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设区的市组织和指导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个别语句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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