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在泗桥乡硋窑村发现一份光绪十二年(1886年)的特殊契约。契约中记载,一个小偷因偷伞被发现,无钱赔偿,被迫将自己住屋的左半部分作为抵押,约定两月后赎回;若到期仍无力偿还,此契便转为正式的卖屋契约。专家表示,这样的惩罚在当时的契约中并不罕见。
原文如下:
立赔赃字人徐林臻,缘因缺乏,就在本乡连起拳家,于四月念日偷出雨伞物件。即日被拳查出赃真证实,经公连廷田向前和取,甘心情愿赔还庄番二员。当日无银现交,就将自己住屋一座左边一半甘心准为赔赃。期屋限至七月取赎,取回原契。赃字倘若过期,利息依照加三,赃字准为卖屋正契行用,任凭拳边起佃收拾管业,且臻不敢异言之理,亦无另生枝节。两家先订言定,各毋反悔,恐口无凭,亲立赔赃契一纸付与拳边为据者。
光绪十二年五月吉日立赔赃契人徐林臻(押),经公见连廷田(押),代笔萧舍菊(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