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送达《拟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告知书》的公告

党梦羚、陈萍:

因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的建设需要,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仓政征〔2022〕5号)及《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我局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对坐落于仓山区临江街道仓山中洲岛商贸中心2^#楼7层28室的房屋实施征收补偿,2022年8月20日征收实施单位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建公司)根据陈萍提交的案涉被征收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09)商证民字第354号]《公证书》、“离婚协议”,以党梦羚、陈萍作为乙方,陈萍作为代理人,就案涉房屋签订NO:CSZZDA209200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下简称“原协议”),实施货币补偿安置,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总金额共计774302元。

2023年4月13日,陈萍诉党瑞新离婚后财产分割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达成调解协议:案涉房屋相关权利义务归陈萍享有,余杭区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并制作(2023)浙0110民初4767号《民事调解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在(2023)浙0110民初4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应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拟以陈萍为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此前统建公司已将拟撤销原协议事宜通知党梦羚,但党梦羚逾期未提交相关意见。鉴于原协议我局和统建公司均已盖章,故我局拟撤销与党梦羚、陈萍所签订的补偿协议。

因该撤销协议告知书无法送达给你们,为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将撤销协议告知书公告送达。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仓山区下藤路十锦小区房管大楼3楼仓山区房屋征收中心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举行听证或者提供证据材料,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或提供。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供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不影响本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颜玉蓝、吴雪兰

联系电话:0591-88072652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5年10月25日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