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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产权人:邓观华(已故)身份证:350102192606120312、邓华云(已故),身份证350102195704040475,本人原持有晋安区琯尾街15号琯尾小区1^#座209单元房屋的《拆迁协议书》及拆迁结算单原件,因保管不善不慎遗失,现无原件留存。该房屋晋安区琯尾街15号琯尾小区1^#座209单元属安置所得,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本人郑重声明:所陈述内容真实性负责,若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情况,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声明人:王梦麟,身份证号码:3501111999030315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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