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时事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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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黄振勤、谢敏珍、黄斯涵、黄鑫睿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下洋村(航拍B2-54-1)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20年列入下洋收储地块二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期间认定我户成员黄振勤、谢敏珍、黄斯涵、黄鑫睿,共计4口人可享受保基本政策。2020年6月黄振勤、谢敏珍、黄斯涵、黄鑫睿签订编号:CSXYSN205410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105m^2,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岐阳路三路35号新榕金江郡(东部新城3号社会保障房(东部3^#地二期))13^#401。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经声明人家庭内部协商,同意以黄振勤、谢敏珍、黄斯涵、黄鑫睿作为权利人申报上述安置房权属。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并提起诉讼。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黄振勤、谢敏珍、黄斯涵、黄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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