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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送达
《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决定书》的公告

党梦羚、陈萍:

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仓山中洲岛商贸中心2^#楼7层28室的房屋于2022年列入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征收范围。2022年8月20日根据陈萍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09〕商证民字第354号]《公证书》、离婚协议,征收部门以党梦羚、陈萍作为乙方,陈萍作为代理人,就案涉房屋签订NO:CSZZDA209200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陈萍提交(2023)浙0110民初476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福州市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下简称统建公司)向其支付全部征收补偿款。

根据鼓楼法院庭审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在(2023)浙0110民初4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应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陈萍为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鉴于案涉协议我局和统建公司均已盖章,同时我局和统建公司已通知党梦羚拟撤销案涉协议并以陈萍为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但党梦羚逾期未提交相关意见。基于上述情况,故我局撤销与党梦羚、陈萍所签订的补偿协议。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向你们送达了撤销协议的告知书,因撤销协议告知书无法送达给你们,为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于2025年10月25日通过福建日报进行公告送达,你们逾期未领取,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申请听证。

现我局决定撤销与党梦羚、陈萍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CSZZDA2092001)。撤销后,我局将根据已生效的(2023)浙0110民初4767号《民事调解书》,以陈萍为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货币补偿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们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此告知。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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