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文件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福建省反间谍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9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福建省国家安全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反间谍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福建省反间谍工作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捍卫国家政治安全摆在首位,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反间谍斗争事关国家政治安全和核心利益。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是党的二十大后国家安全领域的首部专门立法,对深化新时代新征程反间谍斗争、筑牢国家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为在法治轨道上加快构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新格局提供了重要保障。制定本条例是我省完整准确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本地化具体化、完善省域反间谍法治布局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织密我省反间谍“防护网”、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是健全完善我省国家安全法规体系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提出,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近年来,国家安全部先后出台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等规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颁布施行后,重庆、江西、吉林、海南等省份先后出台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下转第六版) (上接第四版)我省于2014年制定出台的省政府规章《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是我省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及维护国家安全活动的重要法治保障,但该规章施行迄今已十年多,在法律位阶和法条内容上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满足现实工作需求。制定本条例有利于我省贯彻实施上位法、健全完善国家安全法规体系,有利于提升我省国家安全工作体系和能力的法治化水平、推进我省国家安全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是坚决筑牢国家安全东南屏障的现实需要。我省地处东南沿海,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责任。同时,随着共建“一带一路”的发展,我省机构、企业赴外驻外的情形日益增多,海外安全防范的需求也日益凸显。去年12月17日、今年4月21日召开的两次省委常委会均强调:筑牢国家安全东南屏障。制定本《条例》是在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反间谍工作措施、优化反间谍工作保障;是将省政府规章《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的部分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我省反间谍工作成效总结固化为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有利于破解反间谍工作的难点堵点,更好防范、制止和打击间谍活动,推动我省反间谍工作再上新台阶,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东南屏障。

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条。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工作原则和职责的问题

《条例(草案)》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明确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的原则(第三条);明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属地政府的管理职责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职责,鉴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特殊的行政架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设区的市级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有关职权(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省、设区的市建立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确定反间谍工作成员单位(第六条、第七条);鼓励、支持反间谍工作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第九条)。

(二)关于反间谍安全防范的问题

安全防范是反间谍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夯实基础的重要内容。围绕加强我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草案)》进一步压实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责任,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基地建设(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建立本省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制定重点单位名录,细化重点单位的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等义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立足我省实际,加大防范海上活动中间谍行为的力度,强化海上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第十七条);针对我省驻外机构、赴外企业加强海外安全防范工作,创新规定政府部门和驻外机构、赴外企业的海外安全防范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问题

2014年出台的省政府规章《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对我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施行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条例(草案)》参照该规章,结合国家安全部今年新出台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专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明确设区的市级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划定安全控制区域,由省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行动态调整(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实施许可、开展日常管理,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规定许可程序、期限、签订《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责任书》、安全防范措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内容(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

(四)关于反间谍工作保障的问题

加强各部门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协作配合,为反间谍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条例(草案)》规定反间谍工作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健全反间谍信息共享平台(第三十一条);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经出示工作证件可进入机场、交通管制区等地区、场所、单位,享有优先通行便利和通关便利,交通运输、公安、海关等部门和单位依法提供便利和保障(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违法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可以送拘留决定机关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直属拘留所执行(第三十八条)。明确个人、组织和有关单位为反间谍工作提供必要技术支持和协助,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同意不得拍摄、复印、留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证件,不得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录音、录像并上传至互联网(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确认、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四十二条)。

此外,《条例(草案)》对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妨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未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责任书》的要求、泄露反间谍工作秘密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