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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官四要”为遵循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陈 彬

为政之道,修身为本。习近平同志在《摆脱贫困》一书中提出“为官四要”,深化拓展了对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深刻理解习近平同志“为官四要”的精辟论述,对新时代领导干部不断锤炼党性、更好履职尽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从“本、理、德、义”四方面深刻阐明领导干部的为官之要

“为官之本在于为官一场,造福一方。”习近平同志指出,“‘官’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并无好坏可言。但为官是有好坏之分的”。他通过列举李冰父子等人的事例强调,“当共产党的‘官’只有一个宗旨,就是造福于民”,要求领导干部练好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基本功,努力为他们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

“为官之理在于讲奉献。”习近平同志强调领导干部不能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用“有些人当了官,就以权谋私,结果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前车之鉴告诫领导干部,“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要立足于理想,不要光图自己实惠。他认为“认认真真地当好共产党的‘官’是很辛苦的”,只有为社会、为人民多做贡献,才能在领导岗位上感受到无穷的乐趣。

“为官之德在于清廉。”习近平同志认为廉政建设是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强调“为官一场最起码应留个清名”,要求领导干部时刻“慎独”,防范“找上门来”的错误,不能“怀着侥幸心理去为不可为之事”。他引用恩格斯的论述强调道德榜样的影响力,指出“如果共产党的领导干部在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上不成为榜样,就无法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威信”,提出“当领导要以德服人”,做好表率。

“为官之义在于明法。”习近平同志指出,无明法不足以正纪纲,无纪纲就不能护公正,张道义,强调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要做到“寸心不昧”,才能使“万法皆明”。他指出有些领导干部事事老好人主义,是因为没有为官之义。因此,他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秉公办事,不畏权贵,执法严明。

“为官四要”凝结着习近平同志对如何当好领导干部的深入思考,既体现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又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家理想,高度概括了领导干部从政的行为准则。

“为官之本”诠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也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本质特征。习近平同志要求领导干部要以“造福于民”为目标追求,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运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做到真正与民同苦、与民同忧,这与重民、安民、利民的传统民本思想一脉相承,蕴含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群众史观,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表达。

“为官之理”彰显为党和人民事业忘我奉献的精神境界。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习近平同志指出,领导干部要做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体现了在无私奉献中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辩证统一,也是“我们党除了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的生动映照。

“为官之德”展现率先垂范涵养清正廉洁的作风操守。“为官之德”将马克思主义廉洁政治观与中华传统文化“公生明,廉生威”的廉政思想相融合,明确强调领导干部要增强改造主观世界的主动性,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在清正廉洁上做好表率,才能取信于民、赢得民心。

“为官之义”要求树立依法行使权力的法治意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政者须率先奉法。习近平同志强调,“没有为官之义,使法度变得模糊不清,纪纲变得松懈无力”,既体现了“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法治理念,又与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核心价值高度契合。领导干部只有认识到“法度明,纪纲正,大治之势必成”的深刻道理,才能将党纪国法内化为心中的“戒尺”,真正上升为行为规范。

二、新时代践行“为官四要”的重大意义

“为官四要”历经时代变迁依然具有蓬勃生命力,与新时代对干部队伍的要求一脉相承,其时代价值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愈益突显。

践行“为官四要”是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之举。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作为“关键少数”,新时代领导干部践行“为官四要”,能够更好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不断提升无私奉献、清廉自守的精神境界,经受住“四大考验”、防范“四种危险”,永葆干部队伍的健康肌体,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践行“为官四要”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之需。领导干部在新时代践行“为官四要”,能够站稳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让改革内容与群众紧密相关、改革成果与群众共享;主动担当奉献,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推动改革事业取得实效;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确保改革事业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和深化。

践行“为官四要”是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的应有之义。当前,一些领导干部在政绩观上依然存在偏差,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损失。践行“为官四要”能够推动领导干部树牢正确的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树牢正确的政绩观,不断把为人民造福事业推向前进;树牢正确的事业观,全面提升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政治能力、领导能力、工作能力。

三、对标对表“为官四要”,奋进“十五五”新征程

新征程上,领导干部要以“为官四要”为重要遵循,不断提升境界格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

坚持以“为官之本”为价值标准。“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领导干部要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真正把初心记牢、使命扛牢、宗旨守牢,广泛深入地察民情、听民声、汇民智,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自觉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

坚持以“为官之理”为精神标识。领导干部要胸怀“国之大者”,自觉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看淡个人名与利,不因付出索回报,不为闻达而钻营,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投身于“十五五”建设实践中,以为民造福的实际行动诠释“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崇高信念。

坚持以“为官之德”为作风标杆。领导干部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弘扬斗争精神,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以优良作风凝聚党心民心,为“十五五”规划纲要顺利实施提供坚强保障。

坚持以“为官之义”为行动标尺。领导干部要把学法作为履职尽责的必修课,将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必学内容,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实现“十五五”目标任务的能力,夯实党执政兴国的法治根基。

(作者单位:福建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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