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发布公告称,在该区202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两个教师岗位存在个别人员违规组织围报行为。对此,当地决定取消以上岗位相关入围人员资格,同时,降低部分岗位开考比例。
所谓“考编围岗”,是指在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有编制岗位的招考中,某些考生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批量虚假报名,人为制造岗位报名人数众多的假象,诱导潜在报考者产生意向报考职位“报名者众”、竞争激烈的错觉,进而出于规避竞争的本能选择避让,从而产生吓阻潜在报考者的效果,增加组织“围岗”成功“上岸”的机会。“考编围岗”与大众日常观念中常见作弊行为区别最大的地方在于:其不是在具体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而是在报考这一考试的启动环节发生的;其影响是不特定的潜在报考者,而不是已确定的同岗位竞争者;其效果是直接从源头上减少了竞争对手,取得了和作弊类似的效果。
在考公考编竞争激烈的当下,操弄“考编围岗”成为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士、机构牟取不当利益的手段。细究起来,“围岗”行为之所以能游离在灰色地带,法制存在模糊地带是重要诱因。
2025年6月27日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对考试过程中的行为作出规定,并不涉及“围岗”这一考试的起步环节。2015年6月27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只针对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作出规定,侧重于打击考试过程中存在的不法行为。此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二只针对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等行为作出规定,侧重于打击考试完成后存在的不法行为。由此,现行法律在报名这一考试的起点环节形成了真空状态,产生了惩治“无法可依”的窘境,从而为“考编围岗”这一人为扭曲竞争环境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便利。
为杜绝“考编围岗”乱象,营造公平公正的考编秩序,建议从如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完善报名审查机制。健全报名审查规则,升级技术措施,加大对批量注册、重复IP等异常行为的拦截力度,防止“围岗者”成功报名。
二是加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围岗”所使用的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来自窃取、泄露等非法渠道,还涉及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等黑灰产业链。建议有关部门在查获“考编围岗”行为时进一步深挖其背后存在的窃取、泄露以及倒卖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
三是加快完善考试有关法律制度。一方面,完善刑事惩罚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可以联合发文,将“围岗”认定为“作弊”的一种形式,从而为直接适用现行规定架设起必需的桥梁。从长远来看,鉴于考编是国家选拔公共人才的重要渠道,承载着选人用人的公信力,“围岗”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扰乱了国家考试秩序,未来时机成熟时,还可以通过继续修订刑法,在后续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中作出相关规定,实现刑法对考试全过程的全覆盖。另一方面,完善修改现行《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围岗”列为禁止性行为,并规定法律责任。
唯有杜绝“围岗”,才能确保招考的公开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福建社科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