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用人单位:
当前,我省已渐入高温酷暑季节,为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与劳动安全,规范高温天气劳动用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完善防暑降温机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平台企业应关心关爱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优化派单模式,管控作业时长,落实好防暑保护措施。
二、优化现场作业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取通风、隔热、降温等措施改善高温作业环境,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置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三、合理安排作业时段。根据气象预报气温,合理调度生产,错峰作业。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外,落实好分级管控:日最高气温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40℃之间,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累计不超6小时,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之间时,采取轮休换班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依规发放高温津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无法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以货币形式发放,不以饮品、物资、有价证券等抵扣。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配齐防暑降温物资。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六、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加强健康宣传教育。高温季前组织高温作业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建立健康台账,动态调整岗位。常态化开展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培训,提升职工自我防护能力。
八、支持鼓励民主管理。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劳动保护监督,鼓励通过职代会、集体协商等方式商定高温作业管理、津贴发放等事项,有需要的可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保障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的前提。让我们共同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完善保障措施,切实维护职工健康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福建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