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入新境界,将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进一步筑牢法治根基。
福建作为全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向来有“先试一步”的底气。这种底气,体现在以下数字里:“十四五”时期,全省法院受理各类一审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由2021年的2438件下降到2025年的2137件,降幅达12.35%。
我省有许多探索,走在了法典前面。
在生态损害赔偿上,省高院首创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把固碳、释氧、涵养水源、保育土壤这些看不见的生态价值量化,让破坏者不仅要为看得见的树买单,还要为看不见的生态功能负责。2023年,莆田城厢区黄某连因祭祖失火缴纳了18.8万元生态修复费,这笔钱没有沉睡在财政账户里,而是变成了木兰溪畔AI高清摄像头,24小时守护着母亲河——从“罚单”到“支票”,用制度创新打通了生态损害赔偿的“最后一公里”。
在司法靠前保护上,福州法院在罗源湾畔把法庭搬到滩涂边,用巡回审判告诉养殖户:红树林受法律保护。如今,新苗成林,碧海青林重现……
这些探索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了具体问题,更在于它们为法典的实施提供了“福建样本”。法典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在我省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蓝碳司法保护机制、“检察+碳汇”修复模式中,早已有了实践注脚。
那么,法典实施后,福建的“绿”如何继续写下去?地方立法也得跟上。截至目前,我省已出台114部省市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眼下,各地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法规清理,逐条比对、逐项修改,确保地方立法与法典不打架、不脱节。这不是修修补补,而是一次制度层面的“全面体检”。
生态保护的难点从来不在“量”上,而在“质”上,即能不能用制度把绿色留住,用法治让绿色发展前行。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恰恰为这道题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标准答案”。我们要做的,是除了“标准答案”,还要书写属于自己的“精彩解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