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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顿“野味”背后的代价

——将乐一男子买穿山甲获刑七个月

张明华 黎萍 方静

本报讯 (张明华 黎萍 方静) 一顿“野味”,煮熟后两人分食。最终,换来的不是“尝鲜”的满足,而是刑事判决和罚金。9月19日,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陈某因非法收购、食用穿山甲获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在明溪县以每斤1100元的价格向钟某、张某购买穿山甲1只。随后,陈某将穿山甲带至其姐夫何某家中,煮熟后与何某共同食用。经鉴定,钟某、张某出售给陈某的涉案野生动物为陆生野生动物穿山甲,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025年3月,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穿山甲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前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陈某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2026年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其中第八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猎、收、运、售、食任一环节均独立追责,不存在“食者无责”的灰色空间。广大群众应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共同守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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