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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监督实效 提升监督刚性

新修订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记者 朱子微

本报讯 (记者 朱子微)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65条,对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监督工作计划、监督形式、审议意见的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更好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工作开展、提升监督针对性,实施办法着重加强监督计划统筹,明确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遵循必要和可行的原则,确定年度监督议题,并对监督议题征集机制、监督工作计划制定和调整程序作了规定。

立足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新要求、贴合地方治理实际,实施办法要求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增加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经济决策进行监督的规定。

为持续提升监督质效、补齐工作短板,实施办法还不断健全监督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要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监督工作前加强对专题调查研究的运用,并专设一章“审议意见的处理”,建立审议意见“形成、交办、报告、审议、督办”全链条工作机制,推动监督工作向前、向后延伸。推进监督工作数字赋能,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深化财政经济工作联网监督。

结合我省人大监督工作特色实践、立足创新发展需求,实施办法也积极推动探索创新,依据我省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三级联动监督的特色实践,增加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的规定。规定设区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监督工作,并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在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督办、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中引入满意度测评机制,为监督工作提供更直观、更精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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