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规范、有效地管理数量庞大的各类商标,新修订的商标法完善了注册商标退出机制,赋予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主动撤销商标的职权,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商标领域“重注册、轻使用”等现象多发,滋生出恶意囤积商标后批量发起维权诉讼、高价兜售等牟利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8月,国内有效商标注册总量已突破5400万件,居世界前列。但相当数量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从未投入实际使用。
按照原有管理机制,对于注册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撤销。但申请撤销程序启动成本较高,比如申请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商标囤积者往往通过零星广告投放、关联公司象征性许可等方式,以形式化使用记录加以规避。
新修订的商标法完善注册商标退出机制,能够破解商标撤销中的举证困难,有助于遏制商标“注而不用”的现象无序蔓延。当然,这只是制度层面的完善,后续还需细化相关评价标准与衡量机制。例如,落地“连续三年不使用”如何判定,需配套科学完善的甄别评判机制;针对非法“抢注”“囤注”行为,更应有明确的举报监督以及违法惩戒机制,从而系统地化解商标“注而不用”的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