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海峡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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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张薇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樟岚村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2016年10月列入南台岛东部樟岚村片区项目二项目四征收范围。征收期间认定我户成员张薇1口人可享受保基本政策。2016年10月张薇签订编号ZLC-1049《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30+15㎡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湖滨北苑东侧安平佳园(原湖滨北苑东侧地块)1^#楼1104。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现张薇申报安置房权属。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 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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